2002年12月26日
星期四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转发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
现将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 ( 粤民救 [2002]36 号 )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2002年12月10日
星期二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预收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问题》
现就关闭、破产企业移交社会化管理离岗退养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托管生活费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的缴交 (一)缴交方式。
2002年12月1日
星期日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7 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的规定,现就本市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享受政府资助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等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本市 (不含番禺区、花都区、增城市、从化市,下…
2002年10月17日
星期四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2 年 10 月 17 日 附件列表: 广州市慈善医院关于城镇特困人员重大疾病医疗资助试行办法.docx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02年9月25日
星期三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将恶性肿瘤门诊辅助检查治疗纳入门诊特定项目给付范围的通知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自 2002 年 10 月 1 日起,患恶性肿瘤的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经市医保中心核准,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项目待遇期间,针对化疗或放疗的毒、副作用所进行的门诊辅助检查、治疗(含相关检查、中医中药治疗、西医西药治疗等,不含家庭病床治疗和急诊留观,以下简称 “恶性肿…
2002年7月5日
星期五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 17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的规定,为了规范参保单位缴纳、计发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的行为,完善各项管理措施,现就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及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计发、缴纳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问题。
2002年4月26日
星期五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开展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家庭病床服务的通知
根据《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广州市人民政府第 17号令)的规定,我市在指定的一级定点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家庭病床服务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第一批指定提供家庭病床服务的四家定点医疗机构为:海珠区红十字会医院(海珠区龙凤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广州市东山区第二人民医院、越…
2001年11月26日
星期一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过程遇到问题,请及时反映。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1 年 11 月 26 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列表: 附件《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就医和个人医疗账户管理办法》.doc
2001年2月16日
星期五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补充通知
为更好实施《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穗劳社医 [2000]3号),现就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 从 2001 年 1 月 1 日起,凡参加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连续或累计满一年以上的生育女职工,必须在怀孕 16周产前检查前,人流、引产的女职工在手术前,通过所在单位…
2000年8月22日
星期二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通知
我市自 1995年实施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以来,为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均衡企业的经济负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近年来医药费上涨较快,对现行生育医疗费的给付模式缺乏监控机制,造成不合理医疗消费现象屡有发生,增加了企业负担。
2000年3月15日
星期三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调整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
根据市政府《批转市计生委关于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政策衔接过渡工作具体实施意见请示的通知》 ( 穗府[ 1998 ] 80 号 ) 精神,现就我市贯彻《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调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已婚妇女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晚育年龄,从 24 周岁以上调整为 23 周岁以上。
2000年1月25日
星期二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转发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现将省民政厅、财政厅、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建立城镇特困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紧急通知》 ( 粤民救 [1 9 9 9]5 3 号 ) 转发给你们。
1998年1月22日
星期四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补充通知》
为完善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根据本市开展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的实际情况,现制订本补充通知,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试行 ) 》 ( 穗劳险字〔 1995)第 013 号 ) 一并贯彻执行。
1995年8月31日
星期四 · 1 条
广州医保局
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现将《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本局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 1995 年8 月31 日 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劳动部劳部发 [1994]504 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更好地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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